現將保險公司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保險企業發生的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保費后余額的18(含),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下年扣除。
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產生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稅〔2009〕29號)第二條至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相關管理制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和扣減的臺賬管理。
3.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稅[2009]29號)第一條、第六條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和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