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之所以將價外費用并入增值稅計稅依據,也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價外費用名義以縮小增值稅計稅依據。
以物業公司代收停車位租金為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地下停車位委托物業公司租賃,物業公司向車位業主除收取了停車服務費外,一并代收了停車位租金。按照現行增值稅規定,停車費按車輛停放服務,應當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9的稅率,如果用于出租的不動產在20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代收的停車租金,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如果符合條件,可以不作為物業公司的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代收費用兩種情形可以不作為增值稅價外費用:一是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即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3.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二是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由此可見,如果物業公司以房地產公司名義收取,并且由委托方直接開具發票給承租人,或由物業公司轉交給承租人,對物業公司代收的車位停車位租金可以不作為物業公司的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否則,代收的停車位租金應一并計入物業公司不動產租賃服務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在物業公司繳納增值稅后,作為房地產公司取得的地下停車位租金收入仍然要繳納增值稅。
作者:紀宏奎 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